臺中市勵學會行事曆

本會章程

68年1月30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:條文訂定
103年2月25日第24屆第2次會員大會:條文修定
106年2月15日第25屆第1次會員大會:條文修定


第一章:總則

第1條:本會定名為【臺中市勵學會】,以下簡稱本會。

第2條:本會章程依據人民團體組織法及有關法令訂定之。

第3條:本會以臺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。

第4條: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沙鹿區。

第5條: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。

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
第二章:任務

第6條:本會之宗旨如下:

(一)本會宗旨為鼓勵學子勤勉向上努力求學,培育人才、造福學子。 
(二)籌設獎學金、獎助金協助學子求學,及其他有關之社會福利事宜。
(三)其他有關之社會福利事宜。
(四)本會為一非營利組織,不涉及其它相關不符合本會宗旨目標之活動,亦不得參加與本會宗旨章程無關之機關、組織團體。

第7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:

(一)頒發獎學金:鼓勵臺中市轄區內之成績優秀學子。
(二)補助獎助學金:協助臺中市轄區內之清寒弱勢學子。
(三)設置急難救助金,協助本市遭遇天災、火災、意外災害之學子渡過急難。
(四)協助政府宣導政令、福利推廣及其他事項。
(五)辦理研習、教育講座、聯誼、訓練及相關課程。
(六)會員聯誼、康樂活動之舉辦。
(七)相關社會福利服務的辦理。


第三章:會員

第8條:會員入會資格:

(一)個人會員︰凡有熱誠奉獻之意願者,凡年滿二十歲不分男、女,並且有行為能力者,均可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(二)團體會員︰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立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。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權利。

第9條:會員入會程序:
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,並繳納入會費、經常會費後,經理會通過,為本會會員。
前項理事會休會期間,由理事長先行審查核可,提經理事會審查,並送交會員大會(會員代表)追認。

第10條: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、履行各項決議案,並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會員有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等暨其他依規定應享有之權利。
贊助會員無選舉權、被選舉權,並無享有本會一切權利。

第11條:會員停權及除名:
會員有違反本會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,致妨害本會名譽,經查證屬實者,得由監事會提出糾舉,經理事會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警告、停權及除名等處分。
會員除名處分須會員大會(代表大會),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決議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12條:會員出會程序:
會員積欠會費,逾期未繳納者,得予以停權處分,提請理事會議決,送交會員大會(代表大會)追認後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會員退會,應繳回本會所發一切有關證明文件及清償費用。但入會時已繳入會費不得請求退還。

第13條:會員代表資格須年滿二十歲以上,其任期四年,自召開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,連選得連任。
會員代表之選任,依本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劃分選舉單位,由會員直接選任之。
依人數編組後票選出代表,每組選一名,得票較多者為當選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。
選舉票由本會自行印製,應規定格式,並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一人為代表,於選票上用印或簽章,始生效力。

第14條:本會會員代表選任後,應送經理事會審查無訛後,發給代表證書,方得出席代表大會,會員代表有發言、提案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等權利。
前項會員代表因故不能親自出席代表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,惟每一會員代表以受委託一人為限,且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。委託出席人數超過者,以簽到先後順序決定。

第15條:本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。

第16條︰會員代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不得擔任會員代表。
(一)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(二)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
(三)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(四)受監護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(五)褫奪公權者。
(六)吸食毒品者。
(七)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(八)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大會決議及其它不法情事,致妨害本會名譽,經罷免者,或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17條:會員代表之罷免,需經原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,向理事會或監事會提出申請罷免案,詳列罷免理由,並具正、副兩本。
理事會或監事會應即將該項副本通知被罷免人,被罷免人於送達七日內提出答辯,書俟截止日期後十五日內舉行罷免投票,經原選舉人過半數之投票,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之同意,為通過罷免。
前項罷免因未達原選舉人過半數之投票者,視為否決罷免,同一任期內對同一被聲請罷免人,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。
會員代表就任之日起未滿六個月不得罷免。(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6條文)。


第四章  組織

第18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(代表大會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大會休會期間,由理事會處理一切事務。

第19條:本會設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、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一人。理事組織理事會,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,應選出名額三名為常務理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,應選出名額一名為理事長,綜理日常會務。
監事組織監事會,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,應選出名額一名為監事會召集人,處理監事會日常會務。
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、監事、監事會召集人,均為義務職,任期為四年,連選得連任,惟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,經就任之日起未滿六個月不得罷免。(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6條文)。

第20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,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,其缺額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︰
(一)因故辭職或失聯者。
(二)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(三)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,應於出缺日起90日內補選或推舉代理至任期屆滿改選為止。
(四)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:
任期超過四分之一者,由理事、監事中補選之。任期剩餘四分之一者,由理事、監事中推舉代理之。

第21條: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、秘書一人、幹事及社工員若干人,處理日常會務。
秘書長指導會務人員推展會務,暨考核勤惰及績效。
秘書協助秘書長行政管理事務、及秘書長請假時暫代秘書長執行會務。
秘書長之聘任,由理事長遴選適當人選,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解任時亦同。
會務人員之聘任,由秘書長遴選適宜人員,提請理事長同意且制訂契約聘任之。
但新任理事長上任時,若會務人員無重大過失時,新任理事長不得任意解聘前任理事長聘任之會務人員。

第22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由會員(會員代表)就大會中選舉以無記名連記法,應由理事會提出參考名單,將參考候選人印入選舉票,由選舉人圈勾)選。
並預留與應選出之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,由選舉人填寫者。被選舉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,應由當事人擇一擔任,否則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決定之。
如一人同時當選正式及候補理事監事時,以正式當選為準。
選舉票由本會自行印製,應規定格式,並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一人為代表,於選票上用印或簽章,始生效力。

第23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,須滿二十歲,具會員或(會員代表)資格者為限。

第24條:本會得視會務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及組織志工隊,並得聘任顧問。
前項委員會組織辦法及志工隊管理辦法及顧問遴聘辦法,由理事會另訂定之。


第五章  職權

第25條:會員大會(代表大會)職權如下:
(一)本會章程之修改。
(二)財產之處分。
(三)本會之解散。
(四)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。
(五)會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、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、解任及停權之規定。
(六)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(七)各項經費收支預算、決算之審查。
(八)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
(九)基金之運用及處分。
(十)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。
(十一)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。
但第一項至第四項經會員大會(代表大會)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方得決議。

第26條: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:
(一)處理本會一切事務。
(二)召開會員大會(代表大會),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(三)執行會員大會(代表大會)之決議案。
(四)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。
(五)審查經費收支及編訂年度之預算、決算事項。
(六)審查會員入會、退會資格、停權及會籍清查事項。
(七)接納會員之建議。
(八)選舉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第27條: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:
(一)審核本會經費之支出。
(二)稽核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。
(三)有向理事會諮詢覆議之權。
(四)選舉監事會召集人。

第28條:本會理事長職權如下:
(一)對外代表本會。
(二)召開理事會議,並執行其決議案。
(三)召集定期或臨時會員大會(代表大會)。
(四)處理日常會務。
(五)列席監事會議。
(六)會務運作相關事宜。
(七)聘任、解聘會務人員(提理事會議決通過聘任之)。

第29條:本會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:
(一)召開監事會議,並執行其決議案。
(二)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。
(三)列席理事會議。
第30條:本會常務理事職權如下:
(一)協助理事長助理會務。
(二)理事長出缺時,由理事就理事會中常務理事推舉一人代理為理事長總理會務,至改選或任期期滿。
(三)選舉理事長。
(四)機關團體年費會員之代表人如當選理事、監事僅代表該團體單位,且團體單位代表人不得被選為理事長之職。


第六章  會議

第31條:會員大會(代表大會)每年召開一次。
臨時會議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理事會、監事會認為必要召開時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會員大會(代表大會)應於召開前十五日通知。
臨時會員大會(代表大會)召開三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(會員代表)。
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得於會議召開一日前送達。

第32條: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,應分別召開。理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。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。
臨時會議如理事、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認為必要時,得分別召開之。各項定期會議召開應於七日前通知。
臨時會議應於一日前送達通知。

第33條:本會各種會議,除法令特別規定外,以過半數之出席,方得開會,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同意,方得決議。
若監事會僅二人出席開會,且出席會議之二人已達成一致決議時,其決議仍為有效。
但第1條、第4條、第11條、及第25條第1款、第2款、第3款、第4款須經會員大會(代表大會)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,方得決議。

第34條:本會理事、監事開會時,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,不得缺席,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理,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,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至任期屆滿改選為止。
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均得列席會議,具有發言權,但無表決權。


第七章  經費

第35條: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(一)個人會員入會費:定為3,000元,並於一次繳納之。
(二)團體會員入會費:定為3,000元,並於一次繳納之。
(三)經常會費:個人會員每年定為500元,團體會員每年定為500元
(四)利息收入。
(五)捐款收入。
(六)其他收入。
(七)政府機關及有關單位等補助金。
(八)各項經費收取數額如有變更,須經會員大會(代表大會)決議後三十日內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36條:本會會員入會時所繳費用,於退會時不得要求退還。

第37條:本會會費一律採預繳一年制,並於每年度12月底前繳納完畢。

第38條:本會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39條:本會每年應將財產狀況向會員大會(代表大會)提出書面報告。
年度收支預算、決算每年應提交會員大會(代表大會)議決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會指派之監事查核本會之財產狀況。


第八章  附則


第40條:本會解散時,除清償債務外,其賸餘財產之歸屬,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會員大會或(代表大會)之決議。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。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,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
第41條:本會章程如未規定事項,悉依修正後之人民團體法等有關法令之 規定辦理。

第42條: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(代表大會)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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